网络法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【T00ls法律讲堂第四十期】

2020-12-03 12:48:39 7 2241

明知是违法犯罪的广告信息,仍通过网络发送的,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

参考案例
2016年3月至7月间,被告人刘某度明知“代开发票”、“时时彩网站”、“六合彩网站”等是违法犯罪的广告信息,仍在其租住的龙岩市新罗区万达华城C2栋2303室,
通过其网购的短信群发器、语音电话群发器、电话卡等设备,向他人发送上述违法犯罪的广告信息,其中发送成功374109条,非法获利4万元。

规则提要:
明知是违法犯罪的广告信息,仍通过网络发送的,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
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
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
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
法律观点:
被告人刘某度利用信息网络,为实施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广告信息374109条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

判决:
被告人刘某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15000元。
缴被告人刘某度非法所得400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关于作者

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,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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