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法之侵公帮信(社工库)【T00ls法律讲堂第三十九期】

2020-12-02 12:25:25 26 6584 1
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参考判例:

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,被告人宗圆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注册网站××seu.pw并创建“中国社会工程学联盟论坛”,后伙同被告人陈峥在互联网上对网站进行管理、维护,通过收取人民币20元的邀请码及购买金币积分充值等方式牟取利益,并多次通过会员上传或者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。其中,从2015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3日期间,该网站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总计1218636条。



规则提要:
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



法律观点:

宗圆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原审法院判刑,缓刑考验期间,其又开设网站,有偿吸纳会员,与原审被告人陈峥共同对该网站进行管理、维护,且会员在该网站上发布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;上诉人宗圆、原审被告人陈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(查询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等)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(搭建社工库网站,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查询服务,并以此牟利)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上诉人宗圆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原审被告人陈峥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可从轻处罚。上诉人宗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。



宗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撤销常熟市人民法院(2015)熟刑初字第007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宗圆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,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

陈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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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,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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